女儿学习美术起诉老爸要学费 课外培训费用属于抚养费吗
案情简介:女儿学习美术起诉老爸要学费
原告罗某1于1999年1月25日出生,系张存芳与被告罗某2的婚生女,现为张家口市第二中学美术班学生。
2013年7月25日,被告罗某2与原告之母张存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罗某1随张存芳共同生活,罗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原告18岁,念大学同抚养。
被告离婚后再婚,又生育一子,现租房居住,每月房租300元。
原告诉称,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所需要的生活和教育费及医疗费不断增加,张存芳也缺乏经济来源,远远不能满足原告高中期间的实际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养、教育费用60000元、医疗费10000元。
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教育费60000元的组成为:其学习美术将要到各地参加考试,预计花费30000元;美术课的小班至2017年底大约花费20000元;其余为英语补习班及生活费,暂无法估计。为证明医疗花费和补习花费,原告提交张家口市第一医院门诊票据3张(金额410.86元)、解放军二六一医院医疗费票据5张(金额2353.79元)、张家口市飞扬教育培训学校出具的收据4张(金额12000元),原告陈述上述费用均由其母亲支付。被告对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培训收据表示不知情。
法院判决:被告罗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医疗费138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已满18周岁,但其尚在校就读,尚未独立生活,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原告父母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支付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虽然原告父母约定的抚养费已包括上述各项,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告主张的将要发生的考试费用、补习费用和生活费用6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就医费用2764.65元,是原告因身体原因的实际花费,被告应与原告母亲共同负担,支付原告1383元。
原告提交的培训费票据显示原告一个月英语培训花费3600元,是否接受课外培训、培训的费用大小,个体之间均存在差异,原告的花费亦非每个家庭均能负担,故是否接受课外培训需要个人依据各自的生活水平作出合理抉择,原告的各项课外培训并非必要花费。
被告每月收入2200元,每月房租花费300元,需养育两个子女,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原告并非必要接受的课外培训费用在被告无力负担又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每月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与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额外要求并不冲突,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增加每月抚养费的情况下,本院不宜对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作出调整。
律师说法:课外培训费用属于抚养费吗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都认同”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个育儿理念,因此,花费巨额的欠款给孩子报课外培训班。在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常常有离异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分担子女课外培训费用的情况。那么,这些课外培训费用属于抚养费里必须支出的教育费吗?
对此,律师觉得对于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费用,需要根据客观教育环境、父母收入情况、培训内容、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教育费。如果不属于,父母无义务再为子女支付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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