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平分男子突然不还债 女子起诉要精神赔偿
案情简介:离婚债务平分男子突然不还债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结婚,育有三个子女。2013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所有房屋财产归大孩子谢晓晴所有,共同债务六万元整,男女双方各自负担三万元,男方负担的三万元用工资卡抵押在女方处,由女方负责每月从男方工资卡上取钱还债,直至还清男方负担的三万元为止。之后被告将工资卡交付原告。原告从工资卡中按月支取达14400元还债后,被告的工资卡中没有再发放工资导致原告不能再支取工资还债。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刘兆丰处有债权70000元,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经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分局黄泥塘派出所协调,双方就该债权达成协调意见,被告在刘兆丰处的债权70000元及利息由原被告的儿子谢晓魏享有。2014年7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70000元及利息、银行存款分为两笔,分别为4200元、2000元,将其应偿还的债务15600元立即支付给原告,赔偿原告损失26000元。
法院判决:由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人民币15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刘兆丰处的债权70000元及利息在诉前双方已经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由原被告的儿子谢晓魏享有该70000元债权及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再次确认了以上决定,故此,该70000元债权及利息双方已经协调一致处理完毕,故本院对此不再处理。
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隐瞒银行存款4200元、2000元要求分割的观点,原告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将应偿还债务中15600元立即支付给原告的观点,原告从工资卡中按月支取达14400元还债后,被告的工资卡中没有再发放工资导致原告不能再支取工资偿还被告应负担的15600元。双方对应负担的债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约定,现在被告没有按照该约定履行,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按照离婚协议将应偿还债务中15600元立即支付给原告还债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26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该观点也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可双方协商。但是,无论协商的结果是什么,都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债权人随时有权向已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追偿该笔债务。因此,在很多案件中,都是由夫妻一方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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