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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29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张某(男)为高中同学,确立恋爱关系后,由邻村的杨某担任媒人。2011年1月16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在此之前,李某家提出彩礼金额为6.808万元,张某家按照要求将彩礼交予介绍人杨某,由杨某亲手转交至李某的母亲张某1。此外,张某家还赠送了酒、肉、糖果等物品。李某于当日来到张某家中,与张某共同生活。2012年6月21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人虽按农村习俗同居,但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未能建立,且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签署分手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亦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在同居期间,双方未形成共同财产。张某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然而,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一年半,期间存在一定的日常消费支出,且张某在同居期间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法院决定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判决李某返还部分彩礼。

律师说法:
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彩礼作出明确规定,但彩礼作为传统习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对于彩礼返还的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若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二)、(三)项的情形,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虽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上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存在一定的日常支出,加之张某在同居期间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后,决定由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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