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是否应返还陪嫁财产?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同居关系解除引发陪嫁财产返还争议
龙某(女)与田某(男)系同村村民,双方在恋爱关系确立后,由本村李某担任媒人,按照当地风俗完成相关礼节。2011年1月16日,龙某带着价值两万余元的陪嫁物品,包括摩托车、大衣柜、梳妆台、沙发、桌椅、电视机、音响、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前往田某家中共同生活。然而,2012年6月21日,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同居期间常遭田某打骂,感情无法维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签署分手协议。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返还其陪嫁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同居关系解除后,陪嫁财产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田某至今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不具备合法夫妻关系,亦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同居期间,双方并未形成共同财产。根据当地风俗,龙某带来的陪嫁物品属于其个人财产,田某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是否应返还陪嫁财产?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建立以登记为前提,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双方,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女方在同居期间所带的陪嫁物品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男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负有返还义务。
本案中,龙某与田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其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龙某父母以嫁妆形式赠与的家具和电器,不能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而应认定为对龙某个人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同居关系,龙某要求田某返还陪嫁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田某依法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应当返还女方的陪嫁财产。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的相关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