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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受阻能否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与法定情形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34

案情简介:郝女士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两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2岁多的女儿由男方抚养,郝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享有每周六上午由男方将女儿送至其指定地点、次日由她送回的探望权。然而,郝女士称自离婚后,前夫未履行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的义务,拒绝让孩子到她住所探望,影响了她的探望权利,认为此举违反了离婚协议,遂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郝女士的前夫则表示,法院在离婚时已明确女儿由其抚养,而郝女士不具备抚养条件,既不关心孩子成长,也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因此没有资格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变更抚养权请求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女士与前夫在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郝女士享有探望权并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目前郝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其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律师说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

但需注意,探望权受阻并不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支持。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当事人沟通无果,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以上是关于探望权受阻后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案例介绍。在实际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与自身权利,从而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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