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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抚养权僵持不下,轮流抚养能否化解夺子纷争?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91

案情简介:
秦女士与曾先生系上海居民,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自2015年起开始分居。今年初,秦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6岁的女儿倩倩(化名)由父亲曾先生抚养。秦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再次争夺抚养权。

在二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已演变为“抢孩子”“藏孩子”的激烈行为。若处理不当,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为此,法官在庭审中综合考量了双方的抚养条件、能力以及分居期间轮流抚养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半年或一年为周期的轮流抚养方式,以兼顾双方权益并保障孩子的成长环境。然而,双方情绪激动,均不愿接受该方案,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防止矛盾升级,法官积极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庭审后,法官助理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悉心劝解,从情理与法理角度说明轮流抚养不仅有助于缓解父母间的对立情绪,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法官也强调,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应被人为割裂,孩子应享有完整的家庭关爱。

法院裁判:
在法官的持续调解下,双方最终冷静下来,并在法院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今后涉及孩子的重大事项将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律师说法:
“轮流抚养”作为一种解决抚养权争议的方式,确实有助于缓解离婚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探望权、抚养费等后续问题的纠纷,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然而,其适用前提是父母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且需符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

根据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若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可予以准许。但现实中,法院支持轮流抚养的情况多为双方争执激烈、无法调和,或一方抚养孩子而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等。这种安排旨在通过“公平”方式平衡双方权益,保障孩子的成长环境。

不过,也有部分法院对轮流抚养持反对态度,认为这种方式难以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是否适用轮流抚养,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离婚后争夺抚养权是常见的家庭纠纷,通常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则通过探望权来维系与孩子的感情联系。法律设立探望权,正是为了保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能够定期与孩子团聚,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让孩子获得较为完整的父爱或母爱,减少因父母离异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当父母之间存在矛盾时,探望权的行使往往成为新的冲突点,甚至出现抢夺、藏匿孩子等极端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成长。此外,抚养费问题也可能因此引发更复杂的纠纷。一些当事人以“对方不让探望”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而另一方则以“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探望,双方陷入僵局,难以调和。

综上,夫妻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问题较为复杂,若希望通过轮流抚养方式解决,需在双方自愿、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前提下进行。如遇纠纷,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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