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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女方返还彩礼金和首饰 结婚首饰属于彩礼吗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7-30) 浏览 88

案情简介:男子要女方返还彩礼金和首饰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4月15日订婚,2014年5月14日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订婚及娶亲时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此外,原告尚给付被告戒指一枚、彩金手链一条。戒指价值900元,其中有200元是原告所支出;彩金手链价值1900元,系由原告支出。原告诉称,从举行婚礼仪式到解除同居关系,虽存续半年有余,但双方在一起的实际时间仅有一个月。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原告提出返还彩礼及支出的各种费用,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法院判决:被告杨雪返还原告刘海彩礼476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通过证据可证实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共计68100元,包括现金66000元,戒指中的200元,手链1900元,戒指、手链均为女士用品,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以不返还实物,折价返还款项为宜,况且被告称手链己丢失,返还原物己成为不可能,故戒指、手链应折价返还原告款项。原、被告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毕竟同居过一段时间,且被告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己将彩礼花销殆尽,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存在一定花销,考虑以上两点,彩礼酌情返还70%为宜,被告应返还原告47670元(68100元×70%=47670元)。

律师说法:结婚首饰属于需返还的彩礼吗

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金又要求对方返还首饰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此,当事人间会对结婚首饰是否属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产生争议。

对此,专业法律人士认为,是否认定首饰属于彩礼的一部分,需要区别对待。如果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将首饰无偿赠与女方,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对于结婚之时男方购买的首饰,因男方在赠与女方时,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为条件和目的,因此,在离婚时须和彩礼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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