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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 证据不足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7-30) 浏览 88

案情简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骆某某系2000年5月份在贵州省赤水县务工期间认识。原告王某某在未与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便与被告骆某某同居生活,于2001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骆某。生育女儿骆某后,原告王某某与其前夫离婚。2013年4月10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自从双方结婚后,被告骆某某整天打牌、喝酒,并打骂原告。现原告王某某无法与被告骆某某共同生活,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起诉请求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

法院判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缔结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婚姻自主决不容许当事人随意处分或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其应当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主张离婚证据不足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可知,如果该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则应当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不支持其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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