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断工龄 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婚后买断工龄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13年12月因被告缴纳保险事宜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原告称在婚后买断工龄得款后购一台农用车,经营后又变卖所得价款35000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基于人身权取得的财产,请求判令归原告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其他诉求。
原告主张买断工龄款系其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费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但此案系一方工作变化等原因而获得的补偿费用如自主择业、买断工龄款等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原、被告已用此款购车用于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该款归个人所有,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后取得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除双方约定外,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个人所有:
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6、一方获得的奖品,不是奖金;
7、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8、科研津贴;
9、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10、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本案中,所谓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不能将买断工龄款完全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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