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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28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2月,因被告缴纳保险事宜引发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在婚后其买断工龄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农用车,后变卖所得35000元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该款项归其所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买断工龄款是因一方工作变动而获得的补偿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原、被告已将该款项用于购车经营,因此该资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该款归其个人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以下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视为个人财产:

1. 因身体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 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6. 一方获得的奖品,而非奖金;
7. 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8. 科研津贴;
9. 一方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其经济收益则为夫妻共同所有;
10.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本案中,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相关劳动法规给予的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发布的《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的费用从性质上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统计为工资。”由此可知,买断工龄款具有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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