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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加持股 离婚时增持部分能否分割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7-30) 浏览 84

案情简介: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加持股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原告因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被告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8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00元。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增持该公司17%的股份。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12年度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8091.93元。原告要求持有该公司8.5%的股份,被告表示不予同意。

法院判决:被告陈×将其在x公司股份中的百分之八点五变更登记至原告郝×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对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x公司17%的股份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取得该公司8.5%的股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加持股 离婚时增持部分能否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本案中,被告虽在婚前注册成立了公司,但在婚后变更了持股比例。因此,增持部分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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