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持股份离婚时能否分割?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表示同意。被告在婚前即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00元。原、被告均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增持了该公司17%的股份。根据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8091.93元。原告要求分割其中的8.5%股份,被告则表示不同意。
法院判决:被告陈×应将其在X公司股份中的8.5%变更登记至原告郝×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若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可依据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对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持X公司17%股份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原告主张分割其中的8.5%股份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增加持股,离婚时增持部分能否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中,被告虽在婚前注册成立公司,但其在婚后通过增持方式增加了持股比例,因此该增持部分的股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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