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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名义借款纠纷:法院如何认定责任与还款义务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66

案例简介:原告周某与被告夏某1原为夫妻关系。2007年9月13日,被告因经商需要资金,以原告名义向第三人农商行贷款5万元,夏某1作为连带担保人。2008年1月8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所欠银行债务5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然而,被告仅偿还了本金2.3万元及利息2265元,尚余本金2.7万元及利息3.4万元未还,导致原告被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严重影响其正常经济活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作出约定,该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同时,若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原告周某作为贷款人,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被纳入不良征信,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判决被告夏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已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4万元。

律师说法:当一方配偶以另一方名义对外借款时,若发生纠纷,该借款的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未获得被代理人授权,但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与之进行交易,此时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后果。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夫妻共同名义进行借款,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则该借款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若丈夫以妻子名义向第三人借款,且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责任。如一方已实际承担还款义务,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以上是对“丈夫以妻子名义向第三人借款发生纠纷后借款如何认定”问题的法律分析,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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