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如何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案情介绍: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于2007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小琳由汪某抚养。然而,判决作出后,小琳一直跟随原告陈某及其家人生活。被告汪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对女儿的生活和成长漠不关心。原告陈某因此对原判决不满,提起诉讼,请求将小琳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及保险费按实际支出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汪某则辩称,原告陈某在离婚后强行将小琳带走,剥夺了其监护权和探视权,因此停止支付抚养费。他坚称自己具备抚养能力,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小琳的抚养权归原告陈某所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双方陈述与证据,查明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婚生女孩小琳的抚养权由原被告汪某变更为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汪某每月需支付小琳生活费150元,教育费、医疗费及保险费则按实际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小琳独立生活为止。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人民法院通常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经济能力、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判决。若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小琳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陈某抚养,其生活稳定、家庭环境良好,具备独立抚养子女的能力。同时,作为母亲,原告在情感和教育方面更有利于小琳的健康成长。被告虽声称经济条件优越,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实际抚养能力,且在离婚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仅以“无法探视”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显然不符合法律对抚养责任的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未尽抚养责任,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应予支持。为保障小琳的身心健康,避免因抚养权争议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判决抚养权归原告陈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