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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实协议是否有效?法院支持赔偿条款的条件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252

案情简介:
杨某(女)与戴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10万元赔偿金。2013年12月,杨某生下孩子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戴某按照协议支付10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杨某的离婚请求,并认可忠实协议中关于10万元赔偿的约定,认为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执行。

律师说法:
关于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受法院支持,需结合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其效力应以离婚为前提,理由如下:

(一)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需以离婚为要件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文虽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的基本要求,但其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夫妻忠实协议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应结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此可知,只有在一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并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最终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杨某与戴某签订的忠实协议,实质上是将《婚姻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六条的法律义务以协议形式具体化,其效力应以双方是否离婚为判断依据。

(二)未离婚时确认赔偿条款效力违背立法本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明确指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其立法目的在于:一方面,强调夫妻之间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沟通与理解来维护婚姻关系,而非依赖金钱手段;另一方面,若在未离婚的情况下确认赔偿条款的效力,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的修复,且在财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赔偿请求难以实际执行。

综上所述,夫妻在婚内签订的忠实协议,其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以是否离婚为前提。在本案中,由于杨某已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因此该协议中的赔偿条款得以执行。对于类似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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