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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购房登记共有,分手后房产归属如何界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42

案情简介:
许某于2007年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为与恋人陈某共有。2010年前后,两人分手。2011年初,许某计划出售该房产以购置新居,但在联系陈某协商时,陈某却以自己为房屋所有人为由,要求分得售房款的一半,否则拒绝配合出售。许某遂于2012年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应归其全部所有,理由是其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承担按揭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许某在2011年试图出售房屋时,发现陈某不同意配合,才意识到自身权益可能受损。许某于2012年提起诉讼,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其主张应予支持。判决确认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许某所有。此案表明,若一方在恋爱期间基于缔结婚姻的意愿购房,并将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但最终双方未能结婚,且另一方未出资、亦未承担按揭还款责任,则应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出资方所有。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恋爱期间购房并登记为共有,但未实际结婚,未出资一方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许某出于对陈某的感情及婚姻的期待,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条件即为双方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由于陈某未出资也未参与还贷,且双方并未结婚,其主张享有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

陈某主张该房产为许某的无偿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赠与合同予以证明。此外,许某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宽裕,购房时还向银行贷款21万元,将价值30万元左右的房产一半无偿赠与陈某,显然不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

综上,本案中房屋的产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许某。对于司法实践中因恋爱购房引发的产权纠纷,如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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