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8周岁子女能否继续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徐某某与石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徐某是他们的儿子。1995年12月,法院判决徐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同时确定徐某由母亲徐某某抚养,徐某某自愿放弃要求石某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1999年2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某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自1999年3月起,石某某每月支付徐某抚育费90元,直至徐某年满18周岁。2000年1月,徐某再次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遂判决自2000年2月起,石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40元,直至徐某18岁。2004年9月,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石某某自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6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由石某某承担50%。至徐某年满18周岁时,石某某已履行完毕所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义务。
2011年7月,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某继续支付抚养费。经查,徐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后,徐某一直随母亲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于2011年4月6日年满18周岁,目前无精神或身体残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判决:父母对已满18周岁的子女无抚养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期限通常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对于已满18周岁的子女,若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则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此,有权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情况下,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本案中,徐某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条件,因此其父母石某某与徐某某已无继续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法院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子女通常不再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除非其符合“尚在校就读”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定条件。本案中,徐某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且无特殊困难,因此其父母无需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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