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后又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还有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被告父母的住所,2010年9月18日生育一子石锦霖。原告曾在2010年4月8日搬离住所,6月返回,9月再次搬离,12月11日搬回共同居住半个月后再次搬离。2011年9月,原告搬回并签署离婚协议后即搬出,至今未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婚生子石锦霖一直由原告抚养。2011年10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秀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并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补偿原告40000元。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石某补偿原告李某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被告反悔而未实际履行,故该协议未生效。因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各自管理、使用部分共同财产,为避免财产混同,法院认为这些由各自实际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考虑到被告实际管理并使用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均高于原告,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1000元。
律师说法:一方反悔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诉讼中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功,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不仅体现了双方离婚的意愿,也包含了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后,该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此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附生效条件与一般合同的附条件有所不同。其生效不仅依赖于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还需双方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单方面决定是否履行该条件,从而使得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且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即使一方通过诉讼实现了离婚的目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仍不具有法律效力。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