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迟迟不办手续 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失效
案情简介: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迟迟不办离婚手续
原告系离异青年,带着一个三岁女儿。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4月3日按照当地习俗在被告家举行婚礼,并于同年4月15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草率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10日在某某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当即退还被告礼金人民币3万元整。原告诉称,因被告一直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3.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因被告反悔,故该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不生效,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四年退还(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的人民币1万元礼金,原告不再履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10日在麻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龙某某没有表示异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退还被告礼金人民币4万元整,原告已退还被告礼金3万元,有收条及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为证,余下未支付的一万元礼金原告诉请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不生效,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区分于普通的合同,需具体区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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