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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失踪不见人 妻子起诉索要婚内借款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8-02) 浏览 118

案情简介:结婚后失踪不见人

原告喻某与被告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沈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喻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喻某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218000元),三月底之前归还。后喻某即与沈某失去联系。原告喻某于2013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7月9日撤回起诉。原告喻某曾于2013年4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沈某,该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驳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8000元,并承担信用卡借款的利息及逾期滞纳金100000元,合计318000元;3、判令被告以假借婚姻为名,骗财骗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的精神摧残给予经济补偿金10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喻某人民币2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鉴于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且被告沈某一直无法联系,足见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18000元的诉请,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2012年3月底归还,该欠条出具时间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此项债务的处理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欠条约定进行处理,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欠条中未约定利息、逾期滞纳金,故对原告要求承担利息、滞纳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假借婚姻为名、骗财骗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摧残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由于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应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解除婚姻关系;(3)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三)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另一方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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