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出轨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能否获得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因丈夫出轨而分居,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作为精神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并拒绝协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约定的50000元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确认自2012年11月起已开始分居生活,直至2013年10月24日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双方并未有夫妻生活。原告自认在离婚时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间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过错行为,而当时原告并不知晓自己已怀孕。离婚后,原告与现任丈夫吴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7月6日产下子女吴某某。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存在过错为前提,被告因此同意支付50000元精神补偿款。当时双方已分居近一年,被告并不知晓原告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原告亦未意识到自己怀孕)。原告在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从时间推算,其在未离婚期间也存在过错行为,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补偿款。
原告主张其是为了开始新生活而与他人同居,但这一理由并不能免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该协议条款无效。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在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因此无法认定协议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该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虽主张被告有过错,但其自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存在过错行为,因此不符合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无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有在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若双方均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法院将不予支持任何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原告虽在离婚时主张被告有过错,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属于婚姻不忠行为,构成过错。因此,即使被告存在出轨行为,原告亦无法依据《婚姻法》主张损害赔偿。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尊重,也强调了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都将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