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有哪些情形?
案例简介: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
原、被告于200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4日协议离婚。2002年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湖乡乐园”号船,当时造价达70余万元,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离婚时未对该财产进行分割,2013年4月,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对该船进行拆解变卖,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应分得的船舶份额价值10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分割
经查明, 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于白马水库建了一座水上休闲处所取名“湖乡乐园”同时先后添置了二只小机动船,2010年2月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的债务问题一栏中标明为“无”。离婚后二只小机动船由原告占用,“湖乡乐园”则处于停业状态。2013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人员对“湖乡乐园”进行拆解变卖, 2014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法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湖乡乐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离婚后属双方共同共有,现被告未经共有人即原告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湖乡乐园”应得份额的财产价值19000元。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哪些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湖乡乐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属于在离婚协议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这种在离婚时未涉及的情形,还包括以下情形: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2、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3、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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