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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情形?法院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80

案例简介:
邱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女儿。2011年9月,因感情不和,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在龙岩市共同建造了一栋房屋。2011年4月,该房屋被拆迁,过渡安置费用由邱某与王某各自平均领取至2016年12月。2016年12月,两人回迁获得五套安置房、三个汽车位及两个摩托车位。五套安置房需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共计556,517.15元。邱某自行缴纳了1号楼705室及一个汽车位的补差款108,948.83元,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因王某的阻挠未能顺利入住。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位于龙岩市新城的非人防车位属于邱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及车位归邱某所有并用于居住。邱某在扣除其已缴纳的补差款108,948.83元后,应向王某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21万元。此外,邱某主张其应承担五套安置房回迁差价款556,517.15元的一半,但经双方协商,确认邱某在婚姻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为2万元,故邱某应向王某支付1万元。对于邱某多领取的拆迁安置过渡费67,822.28元,该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邱某应返还王某33,911.14元。

律师说法: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事人仍可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根据审判实践,常见的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
1. 离婚诉讼中遗漏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诉讼期间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其财产,从而要求再次分割财产或处理相关债务;
3.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对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4. 其他特殊情况,如财产未明确归属、未及时处理等,均可通过另案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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