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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保证书法律效力及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5) 浏览 116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14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持续近八年。原告于2015年6月9日与他人育有一子。经询问,被告承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此次为原告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行为,并提交了一份保证书及录音作为证据。该保证书内容如下:“我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对不起张×的事,从今起保证不再与那女的有任何联系,以后也不再做任何出轨之事,踏实过日子。如果再有出轨行为,男方应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伍拾万元整。今后我要有责任感,照顾和维护好家庭。特此保证。”该保证书由被告签名,签署日期为2014年8月1日。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3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已分居近两年,且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被告亦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故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已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过高,法院依法酌情判决赔偿五万元。

律师说法:
出轨后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精神损害赔偿又该如何计算?
一般来说,男方出轨后所写的保证书内容多涉及不再与第三者联系、将共同财产归妻子所有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等。此类保证书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约定的赔偿金额具备可执行性,则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种民事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等因素。因此,在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中,需结合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具体的侵权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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