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缺席判决程序详解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白某与霍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有效沟通,感情淡漠,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10月,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执,霍某情绪激动,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白某多次寻找、打听,均未能找到霍某的下落。无奈之下,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崇礼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通知霍某到庭应诉。但霍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与霍某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和,且霍某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
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离婚案件可通过缺席判决的方式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然而,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必须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以确保被告的知情权。公告期为60日,期满后即使被告未到庭,法院也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2)虽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但法院已尝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送达诉讼文书。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方可进行公告送达,并据此作出离婚的缺席判决。以上是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处理及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程序”的简要说明,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欢迎咨询本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