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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留后自燃报废,停车场被判赔偿七成损失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71

基本案情:2009年8月1日,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与昌金路交叉口驾驶一辆富康车,与卢某驾驶的另一辆富康车(该车登记在彭某名下)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被交管部门扣留至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的事故车辆停放点。然而,次日晚上,该车辆突然自燃,最终完全报废。

经消防部门调查,确认火灾系因交通事故导致发动机舱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出现故障,并且发动机舱内存在油污及其他可燃物所致。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购置税损失、保险费用、车船使用税损失、车辆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以及复印费等共计82,860元。

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原告车辆的毁损原因包括交通事故引发的发动机舱电气设备及线路故障,以及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电瓶与电器设备、线路仍处于连接状态,加之发动机舱内存在油污等可燃物,共同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及租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车辆损失部分则根据鉴定价值扣除报废车辆的回收价值,并确认复印费为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部分由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28,546元。此外,因卢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故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剩余损失,判决卢某赔偿李某8,563.80元。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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