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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横穿公路被货车撞残,车辆挂靠公司是否需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96

基本案情:王某是固始县胡族铺镇苏岗村的农民,袁某则是南阳市宛城区的一名个体运输户。2009年6月18日晚20时许,王某在沿312国道固始县胡族铺镇街道通达路口自北向南横穿公路时,被袁某驾驶的牌号为豫R83692的重型货车轧伤。事故造成王某左前臂及左手毁损伤、右额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擦伤。王某随即被送往胡族铺镇卫生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转至固始县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及合肥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5天,医疗费用累计25942元。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确认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查明,肇事车辆虽登记在南阳亿通汽运公司名下,但袁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明确袁某负责车辆的营运、收益及事故处理,公司仅提供维护和年审等服务,且未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该车辆于2009年5月14日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事故发生时,该车仍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内。

法院判决:2010年1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原告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3468.54元,其中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120000元;剩余53648.54元中,袁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37553.97元(诉讼前袁某已先行支付33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郑州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因未收取管理费用,亦非车辆所有权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王某的受伤主要由袁某的不当驾驶行为所致。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袁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因此袁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法院酌定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平安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进行赔偿。而亿通汽运公司南阳分公司作为服务单位,未参与车辆管理,亦未收取相关费用,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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