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女子因暂住证迟办半年仅获农村赔偿标准引争议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0) 浏览 184

基本案情:崔某来自安徽农村,来常州打工前已育有两个孩子。为了生计,2004年,她跟随亲戚来到常州务工。2005年春节,崔某的丈夫在安排好两个孩子后也来到常州,夫妻二人在菜市场摆摊卖面饼,生活逐渐好转。然而,因各种原因,崔某夫妇直到2006年下半年才办理暂住证。2006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崔某推着自行车在长江路与外环路交叉口等红灯。此时,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超载中型卡车为抢红灯加速左转,与对面同样超载的油罐车发生碰撞。卡车被撞击后冲向路口的斑马线,崔某正站在斑马线上等红灯,猝不及防被撞,连人带车被压在卡车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两名肇事司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崔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随后,负主要责任的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至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调解结果: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新北区检察机关考虑到民事赔偿问题的及时解决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家属的痛苦,遂主动协调崔某家属与肇事车主,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沟通。肇事司机也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双方发现崔某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不足一年。根据相关规定,外地务工人员在本地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暂住证办理时间为准。若暂住证满一年,则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319元乘以20年计算;若暂住证不足一年,则按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5276元乘以20年计算。因此,崔某的死亡赔偿金仅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105520元。面对这一结果,崔某的丈夫虽感到无奈,但也只能接受。2007年1月18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崔某的丈夫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上签字。

法官提醒: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外出打工应及时办理暂住证。一方面,这是配合当地社会治安管理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暂住证也是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