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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后逃逸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解读与争议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14) 浏览 187

【案情】罗某驾驶一辆无牌且已报废的东风牌自卸车,从西林县那劳乡斗皇电站施工工地前往该县普合乡大河村运输砂石。行至新丰小学门前公路时,因操作不当,撞倒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学生贺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因害怕被围观群众殴打,驾车逃离现场,后到电站工地拨打报警电话。

【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对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异议,但对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随后又自动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应依法加重处罚。其逃跑后主动报警,仅可作为量刑时从轻的情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罗某逃离现场是出于对人身安全的担忧,而非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应加重处罚。

【探究】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法律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履行的救助义务,《刑法》也将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若将逃逸仅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则会忽视法律对救助义务的强调,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与立法初衷相悖。

其次,从字面含义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逃离事故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另一种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潜逃。由于《刑法》中未对“逃逸”作出明确界定,不能简单地将“逃逸”等同于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法定刑也相对较轻。因此,法律没有必要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相较之下,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才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将“逃逸”理解为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更符合立法本意。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并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行为人即使在事后主动投案,只要其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救助义务而逃离现场,就应认定为逃逸行为。投案自首只是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不能作为否定逃逸行为的理由。

综上所述,罗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救助义务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加重处罚。其事后报警投案的行为,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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