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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搭乘事故无责,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车上人员险?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93

案例简介:善意搭乘事故无责

2011年,陈某在搭载李某等四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事故中无责任。陈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车上人员险,金额为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上人员险的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该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车上人员险属于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可能需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搭载李某等人的行为在法理上被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由于陈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亦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依法无需对李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陈某所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并未实际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善意搭乘事故无责,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车上人员险?

在善意搭乘的情况下,若被搭乘者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则其依法不应对搭乘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亦无须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其对事故无责,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善意搭乘事故无责,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车上人员险?”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遇到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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