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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36

案例简介: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李某与唐某邀请赵某一同前往宵夜,并共同饮酒。之后,赵某驾驶摩托车途中发生事故,负全责,不幸身亡。赵某的近亲属随后起诉李某和唐某,要求赔偿共计57万余元。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驾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且准驾不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与唐某与赵某共同饮酒,虽然没有直接劝酒行为的证据,但根据法律对共同饮酒人所设定的注意义务,二人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高度的劝诫责任。这种责任源于他们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
尽管共同饮酒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赵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二人明知赵某是骑摩托车前来宵夜,理应预见到赵某可能会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因此有义务劝阻其饮酒或酒后驾车。
仅以询问赵某是否能酒后驾车为由,不能视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二人未履行高度劝诫义务的不作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构成对其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和唐某分别赔偿赵某近亲属因赵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7.3万余元。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构成在先行为,若因此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唐某虽未直接劝酒,但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前提,他们对赵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劝诫义务。该义务源于其与赵某之间的共同饮酒关系。
虽然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不必然引发交通事故,但其在客观上增加了赵某驾驶机动车的风险。二人明知赵某骑摩托车前来,理应预见到其可能酒后驾驶,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劝阻,因此其未尽劝诫义务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构成侵权。
综上,李某与唐某应对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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