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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赔偿标准及处理方式解析:宁波天价赔偿案全回顾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62

去年2月16日,史某驾驶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启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诚信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由于事故现场无法查实交通信号灯的状态,事故成因无法确认,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宁波市李惠利医院抢救,随后又在宁波慈爱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极重型颅脑损伤。

经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因颅脑损伤已呈植物人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截至去年8月底,王某已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6万余元,其中电子公司已支付14.9万元。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涉及商业保险是否能够全额赔付,因此该起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进展缓慢。

王某的丈夫葛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电子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767万余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544万元(按十年计算,每日1500元)和护理费134万元(按二十年计算,需两人护理,每人每日90元)。该案因赔偿金额巨大,被媒体称为“天价赔偿案”,其诉讼标的在宁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创下历史新高。

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案情重大且复杂,法院在庭审后未当庭宣判,而是决定分别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共计获得赔偿107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限额赔偿12万元,电子公司除已支付的14.9万元外,另行赔偿80.1万元,该款项将在今年6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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