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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赔偿责任认定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35

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2009年5月22日,被告刘某驾驶一辆载有宽约一米的铁笼(用于运输猪崽)的二轮摩托车,在超越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铁笼与原告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因无证驾驶且驾驶无牌摩托车,负次要责任。随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处理,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原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原告李某存在违法行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其驾驶的摩托车亦无牌照,违反了该法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原告李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无证无牌摩托车不得上路行驶。此外,原告李某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属于间接原因,但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原告李某虽然存在无证无牌驾驶的行为,但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需具备以下四个要素: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③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④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案情来看,原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前三个要件,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第四个要件。

我国法学界目前普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因果关系。该理论不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该行为在客观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适当性条件”,即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判断相当因果关系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条件性,即该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二是相当性,即该行为在一般人的标准下,是否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若可能性较高,则相当性较强;反之则较弱。

结合本案,若没有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本次交通事故仍可能发生(条件性不成立);即使存在该行为,也不能得出其必然导致事故发生的结论(相当性不成立)。因此,原告李某的无证无牌驾驶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刘某驾驶载有超宽铁笼的摩托车在超车过程中,铁笼挂碰到原告摩托车所致。即使原告李某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驾驶有牌摩托车,也无法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

此外,原告李某的无证无牌驾驶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其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此类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淆,实际上减轻了侵权人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律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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