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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十级伤残如何处理?责任划分与索赔详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51

7岁男童皓皓(化名)在路边沙堆玩耍时,被一辆过往货车撞伤,导致十级伤残。近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货车司机及沙堆所有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2年1月6日11时10分左右,沈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沿滨海县大套乡某村的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张某家门前时,撞倒正在路边沙堆玩耍的皓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皓皓被送往滨海县仁慈康复医院治疗,两天后转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6296.39元。经鉴定,皓皓因车祸导致右下肢碾轧伤、皮肤软组织脱套伤,皮肤坏死面积较大,遗留肢体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需一人护理90日,营养支持90日。

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沙堆所有人张某、李某以及皓皓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此外,沈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摊。沈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李某及皓皓监护人各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皓皓40610元,沈某赔偿28362.95元。由于沈某已先行垫付50213.73元,法院决定保险公司将其中18759.22元支付给皓皓,剩余21850.78元直接支付给沈某。因此,沈某对皓皓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李某分别赔偿皓皓405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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