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主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法律判决明确责任归属
2012年12月23日晚,谢先生接到丘师傅的电话,得知其驾驶的货车发生问题后,立即驾驶自己的轿车前往现场,并将车停放在距离货车约10米远的位置。随后,丘师傅试图倒车,不慎撞上了谢先生的轿车。经梅县交通警察大队确认,事故确由丘师傅驾驶的货车撞损谢先生的小轿车所致。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损失为59768元,谢先生还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和拖吊费1460元,总计损失为63818元。
事故发生前,谢先生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谢先生将丘师傅、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谢先生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61818元,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谢先生与丘师傅对事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谢先生30909元,其余30909元由谢先生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能够获得及时救济,保护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谢先生在事故中虽为货车的被保险人,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货车上,而是在地面上,因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若因两车同属一车主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违背该险种的设立宗旨,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最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