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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奇失踪真相曝光: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法律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97

案情简介:母亲离奇失踪真相大白

2014年11月7日,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水东村街口的钟某一家遭遇了巨大的不幸——母亲曾某突然失踪。曾某在县城从事家政服务,通常晚上8点半至9点都会准时回家。当天,雇主告诉钟某,曾某离开时带着雨伞和手电筒。钟某赶到现场,发现现场已被雨水冲刷,没有血迹,但意外地找到了母亲的手电筒。

钟某在县内所有医院都未找到母亲,于是前往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报案,并组织100多名亲朋好友,夜以继日地展开搜寻。与此同时,警方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决定以车辆为突破口,调取案发时段该路段的天网视频。

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小货车于晚上8时12分8秒进入医院,8时23分59秒倒车驶出。该车车厢上带有“人字梯”和板材,警方判断其与装修有关。更值得注意的是,车辆在通过医院门口的减速带时并未减速或刹车,导致车厢剧烈颠簸。

经调查,该车辆号为赣B75090,为一辆跃进牌小型货车,车辆所有人是郭某,2009年已卖给袁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的保险已于2014年10月24日到期。

报案次日中午,安西派出所传来消息,称案发当晚袁某曾回家一次。袁某在县城从事装修工作,租住在水东片区。7日晚上后半夜,他家的灯突然亮起,院子里的狗叫声异常激烈,而那辆白色小货车就停在他家老房子旁边。

10日清晨,刑警与交警联合出动40多人,身穿便衣,手持袁某的照片,在案发地周边200米范围内的街道展开蹲守。中午时分,袁某被成功抓获。

案发当晚,袁某在喝了2两白酒后,驾驶赣B75090号货车前往国光购物广场接妻子。途中,因雨势较大,视线模糊,袁某在行驶过程中被对向车辆灯光照射,情急之下向右打方向盘,导致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袁某将伤者抱至副驾驶座位,迅速驶向县城方向。

到达县人民医院后,袁某发现伤者无任何反应,误以为其已死亡,便驾车离开。之后,他将曾某遗弃在医院右侧,并在山上挖坑掩埋,用石头砸扁车上的一根铁管,试图掩盖罪行。

10日下午3时,民警在袁某的带领下,驱车40多公里,于安西镇窑岗村牛脚岭山上成功起获了曾某的尸体。

法院审理:认定故意杀人罪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法医鉴定显示曾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但“休克”并不等同于“死亡”,被害人到达医院时仍有可能存活。案发地距离医院约一公里,车辆仅行驶了2分8秒。

合议庭结合经验法则、司法认知及逻辑推理,同时参考伦理道德、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认定曾某在被送往医院时尚未死亡。袁某在明知曾某受伤的情况下,将其带离现场,导致其无法及时获得救助,最终死亡。为掩盖罪行,袁某还实施了埋尸行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律师说法:故意杀人与交通肇事如何认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若受伤被害人因未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性质与及时救助无效死亡存在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不仅体现在法律定性上,也关乎道德和社会伦理。

对于受伤被害人生命的漠视,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人袁某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故意将其带离现场,控制时间长达数小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已构成对生命的故意剥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袁某的行为已远超一般交通肇事范畴,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案例展示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也提醒公众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重视生命价值,依法依规处理。

如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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