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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奇失踪真相大白,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68

案情简介:母亲离奇失踪真相大白

2014年11月7日,家住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水东村街口上的钟某一家,那天遭遇了天大的不幸——母亲失踪了。钟某的母亲曾某在县城从事家政服务。通常情况下,晚上8点半至9点这个时间段一定会到家。雇主告诉钟某,曾某离开的时候打了雨伞,还带了把手电筒。钟某来到现场,现场已被雨水冲刷,没有发现血迹。突然发现母亲的手电筒。钟某找遍了县里所有的医院后,来到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报案,并组织100多名亲朋好友夜以继日地苦苦寻找。

就在钟某苦苦寻找母亲的同时,担负破案重任的民警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决定以车找人,并调取了案发时间段该路段的天网视频。视频中,经过观察,民警发现了一辆白色小货车,它从案发方向驶来,晚上8时12分8秒进入医院,8时23分59秒倒车掉头驶出。根据车厢上有人字梯、板材的特点,确定是与装修有关的本地车,车辆在通过医院门口减速带时,没有减速和刹车,车厢颠簸得非常强烈。

通过调查发现车号——赣B75090,驾驶员是一名中年男子。这是一辆跃进牌小型货车,车辆所有人是郭某,2009年卖给了袁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保险期于2014年10月24日终止。接到报案的第二天中午,从安西派出所传来消息,案发当晚,袁某回了一趟家。“袁某在县城搞装修,在水东片区租了房子。7日晚上后半夜他家的灯亮了,院子里的几条狗叫得很厉害,白色小货车就停在他家老房子边上。”村民向民警反映。10日清晨,刑警、交警出动40多人,每人手持一张嫌疑人的照片,身穿便衣,蹲守在案发地200米范围之内的大街小巷。中午时分,袁某被捕归案。

2014年11月7日晚上,他喝了2两白酒后,驾车上了信安公路去国光购物广场接妻子回家。

雨珠连成了雨线,像一张硕大的幕布悬挂在夜空中,雨幕在车灯的照耀下,显得格外刺眼。挡风玻璃被雨水拍打得嘭嘭作响,雨刮器尽管来回疾速地扫动,但仍然视线模糊。此时,相对方两束强烈的车灯光射了过来,袁某往右打了一把方向盘,突然听见“嘭”的一声撞击声。

袁某急忙下车将伤者抱起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迅速驾车向县城方向驶去。伤者在车上不断地痛苦呻吟和大声喘气。汽车停在县人民医院大院右侧。袁某千呼万唤,伤者无任何反应。

袁某先是跪在雨中,之后回到车里,度过了他一生中最漫长的12分钟!保险已过期,无力赔偿……袁某略一思忖,驾车驶出了医院。袁某驾驶汽车漫无目的地在公路上行驶。他用石头砸扁车上的一根铁管,在山上挖了几个小时的坑,把她摆成了小孩出生的样子,愿她还有来世。10日下午3时,民警驱车40多公里,在袁某带引下,于安西镇窑岗村牛脚岭山上起获了尸体。2015年1月6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7日晚上8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驾驶赣B75090号轻型普通货车于信安公路水东村街口上路段,碰撞行人曾某后送往信丰县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被告人袁某认为曾某已经死亡,便驾车离开,于当晚掩埋。

法院审理:认定故意杀人罪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医证明被害人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是失去生命,休克不等于死亡。案发地距人民医院大约一公里,汽车行驶了2分8秒。合议庭运用经验法则、司法认知和逻辑推理方法,结合伦理道德、社会经验、生活常识,认定被害人到达医院时尚未死亡。被告人袁某将被害人带离,导致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为了掩盖罪行,埋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律师说法: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如何认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被害人经及时救助无效死亡,和不予救助放任死亡,其行为性质有本质区别;这无论是在法律层面、道德层面或者情感层面,公众对生命逝去的接受程度以及被害人亲属对失去亲人的心理承受程度都有极大不同。对受伤被害人生命的漠视,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人将已送至医院的被害人再次带离现场,控制时间长达数小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应当知道和已经知道都是明知,希望发生和放任发生均是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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