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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及结果详解,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89

一、交通事故调解是如何进行的?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及确定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
1. 调解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主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调解属于其职责范围,整个过程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其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就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及赔偿总额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结束交通事故的处理。
2. 调解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由于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基于真实意愿参与协商,各方是否达成协议必须尊重其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自愿协商和相互让步达成的结果。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调解程序终止。
3. 调解达成的协议易于履行。由于调解基于当事人自愿,协议内容更容易被接受,执行起来也较为顺畅。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仅依靠双方的自觉履行。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若调解两次未能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终结书。
5. 赔偿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未经调解,当事人就因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有哪些?
1. 若经调解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及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2. 若调解期满仍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未履行,公安机关不再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简要情况及损失情况;(2)责任认定;(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4)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及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负责转交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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