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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父亲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15

2010年2月23日,被告郑某将其摩托车钥匙交由其未成年儿子小郑保管。同日,被告马某(未满18周岁)因有事前往罗江县慧觉场镇,向同学小郑借用摩托车。当天下午四时许,马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沿罗江县谭慧路由慧觉镇三井村往慧觉场镇方向行驶。行至慧觉场镇谭某洗车场前桥头路段时,与从罗江往慧觉镇方向在道路左侧路边行走的行人黄大爷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损坏,黄大爷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现场严重受损。

黄大爷受伤后被送往罗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3月9日出院。医生建议其休息两个月,需陪护二十人次,并于一个月后复查。2010年4月9日,医院出具证明,指出黄大爷需后续手术治疗费约一万元。黄大爷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共计11289.12元。同日,黄大爷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黄大爷于2010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5月25日,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黄大爷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马某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被告郑某明知其子小郑为未成年人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摩托车钥匙交由其保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持放任态度。而小郑又将摩托车交给同样无驾驶证的未成年人马某驾驶,造成事故。郑某在监护和摩托车管理上均存在过失,应与马某共同承担责任。法院认定,二被告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手术治疗费一万元,因医院出具的证明仅为“一万元左右”,尚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故法院建议原告在实际治疗后另行起诉。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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