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特种车作业致人伤亡,交强险是否应赔付?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81

2013年3月25日,李某为其自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5月18日,李某在某工地操作吊车作业时,不慎将正在工地内施工的张某剐入水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调解,李某与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张某家属40万元。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已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及吊装责任保险金10万元,但拒绝赔付交强险部分。李某因此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且事故发生在工地内,并非在道路上,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从而拒绝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根据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以实现社会风险的分担,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

对于特种车辆而言,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通常少于作业时间。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则受害人难以获得应有的保险救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初衷也将难以实现,这显然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相悖。

事实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曾就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咨询作出回复,明确指出:“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其赔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据此,用于起重等作业的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驾驶特种车辆进行起重作业时导致张某死亡,已对张某家属履行了赔偿义务,其依法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