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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不符引发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72

2012年5月25日,田立德(化名)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于都县驶往宁都县,行至于银公路3km+980m处时,与从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文锋(化名)发生碰撞,导致罗文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于都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立德负主要责任,罗文锋负次要责任。

经查明,田立德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被告物流公司所有,其为该公司的员工。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一份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在有效期内。然而,田立德所持的驾驶证与他实际驾驶的车辆准驾车型不符。

事故发生后,被告物流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费用。但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物流公司主张,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其承担,而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并已履行告知义务。田立德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是格式合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且田立德虽驾驶车型不符,但其持有有效驾驶证,保险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免责约定,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力。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免责条款应适用,遂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已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投保单上有其公司盖章,保险条款中对免责内容进行了加粗和突出标注,符合法律对提示义务的要求,因此该免责条款应视为有效。据此,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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