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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超速撞挂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40

2009年1月7日12时30分,京台高速公路合徐段由北向南方向,位于844KM+67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斜停在事故现场。此时,马某某驾驶警用小型客车超速行驶,撞上该挂车尾部,导致马某某及车内乘坐人尹某、郑某某三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在雾天超速驾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足,存在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在前方道路受阻时斜停,也存在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机构,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未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某的驾驶证被吊销属于交警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认定,因此事故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此外,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在某保险沧州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为22万元,两份商业三者险的总赔偿限额为25万元。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保险沧州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沧州公司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诉。蚌埠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除非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否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并非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因此某保险沧州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认为某保险沧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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