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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逆行撞人又撞车被全责,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53

200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俞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由北向南逆行,行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自行车骑手吕某发生碰撞。俞某在向右倒地过程中,不慎撞上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司机沙某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后,俞某右腿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俞某认为,该出租车所属的出租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869.97元。

出租公司则辩称,事发时司机沙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且在红灯路口已停车等待。俞某从前方院内快速驶出,与吕某发生碰撞后,连人带车倒地,撞在出租车右侧前方,未再起身。俞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无牌照且存在逆行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出租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系俞某与吕某之间发生,其公司车辆仅为被撞击的固定物,并非事故责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亦提出异议,认为沙某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事故责任应由非机动车之间相互认定。此外,沙某的车辆处于停车状态,等待红绿灯,属于静态物体,不应视为交通事故的参与方。同时,保险公司对俞某提供的各项票据不予认可,并指出俞某的X光片显示其右腿已有骨痂形成,说明该伤情可能并非本次事故直接造成,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第7.1.11条规定,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俞某与吕某均驾驶非机动车,双方的碰撞行为构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俞某在碰撞后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向右倒地过程中撞上出租车,但沙某并未对俞某的摔倒施加任何外力,也无能力预见或避免。因此,出租车并非事故中的责任车辆,而是被俞某撞击的不确定物。

法院认为,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方,俞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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