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车祸受伤后医保报销是否免责?福州法院明确判决
陈某是福州市一位退休工人,平日里较少外出。某日因家中有急事,他骑自行车外出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事故发生在格光中学路段,陈某与林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往福建省某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2006年10月3日持续至2006年11月5日,共计32天。医院诊断其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颅脑外伤综合症,并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其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出院后,陈某的伤势未见明显好转,又二次入院治疗14天,之后遵医嘱在家休养,并定期门诊复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林某承担,陈某无责任。陈某认为,林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对其全部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赔偿医疗费45644.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误工费5190.8元、护理费3141.8元、交通费6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61267.21元,扣除林某已支付的抢救医疗费6000元,尚需赔偿55267.21元;同时要求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林某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异议,认为陈某主张的医疗费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不应由其赔偿。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该事故车辆与其仅为挂靠关系,故应仅在其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陈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45643.91元,其中由其本人承担的部分为16982.51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8562.4元,自购药品费用为99元。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4194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护理费184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700元,共计45479.91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实际应赔偿39479.91元;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受害人通过医保统筹基金获得部分赔偿,因事故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林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