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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致一级伤残车主无需赔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4

2013年10月3日,老李在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被由南向北行驶的汽车撞伤,造成一级伤残。随后,老李将车辆驾驶者小林、车主老林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被告小林和老林向法院提交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事故现场视频,主张此次事故系老李故意制造,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老李辩称,自己在过马路时并未故意制造事故,而是因小林未减速行驶,并鸣笛惊吓,导致其慌乱中发生意外。而小林和老林则认为,视频清晰显示,老李在已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后,突然折返并跑步迎向车辆,明显存在故意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视频资料,老李在事故发生前确实改变了行走方向,从原本自东向西的行走路线,转向自己的左后方,即车辆的正前方快速靠近。在碰撞发生前,老李的身体已调整为面东背西,右肩朝向车辆,且在撞击瞬间有明显的屈膝下蹲和沉肩动作,这些行为与正常过马路的举动明显不符。

法院认为,碰瓷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取不当利益,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结合老李的行走路线和碰撞前的动作,其行为已符合碰瓷的特征,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根据法律规定,若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指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老李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破坏,因此保险公司亦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老李存在故意行为,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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