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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却发生交通事故,代驾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6-04) 浏览 139

无偿代驾却发生交通事故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人郭某光饮酒后请时年23岁的同村村民郭某俭代为开车送其回家。途中,郭某俭驾驶小汽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头部受到严重损伤。11月14日,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2年2月,由于代驾者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李某向南海法院起诉,除要求代驾司机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诉讼费外,同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4月12日,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无法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住院治疗截至2011年12月9日所产生的8。9万元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交强险及代驾司机支付的赔偿款1。7万元后,法院判决余款6。2万元应由代驾司机独自承担。

2012年7月13日,佛山中院二审驳回李某一方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5日,李某终因救治无效死亡。

2013年1月,李某妻子陶某凤等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经再审审查后,广东高院决定予以提审。

代驾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庭审中,李某的妻妹陶某芬称,一审判决生效后,虽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查不到代驾司机的财产,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 陶某芬说:“姐夫和姐姐有两个孩子,都还在读书,一家人过得真苦。”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光既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车主郭某光喝了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郭某俭是应郭某光的要求来代驾的,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郭某光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郭某俭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郭某光回家,郭某光享有运行利益。郭某俭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驾驶人,同时作为帮工人的郭某俭在交通责任认定中为全责,属重大过失,郭某光系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广东高院遂作出判决,6。2万余元医疗费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代驾者有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受理费2400余元由代驾者和车主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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