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是否要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调解的流程
一、交通事故索赔是否要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索赔必须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但是2007年12月刚刚颁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实际上就废除了旧法中的关于索赔必须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所以除了自行协商,保险索赔外,现在不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申请调解,而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二)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