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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是否需要交警调解?新法解读与调解流程全解析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69

一、交通事故索赔是否需要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旧《道路交通安全法》曾规定,交通事故索赔必须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为前置程序。然而,2007年12月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废除了旧法中将调解作为索赔前置程序的要求。因此,除自行协商或通过保险理赔外,当事人现在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先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流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具体时间如下:
1. 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 造成人员受伤的,自治疗终结之日起;
3. 因伤致残的,自定残之日起;
4. 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

(二)交通警察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 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赔偿请求;
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 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则按照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
5. 确定赔偿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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