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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流程及调解书内容详解,如何正确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68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的实施方式
(一)参与调解的人员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2.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二)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日期内启动调解程序,并在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具体起始时间如下:
1. 造成人员死亡的,自办理完丧葬事宜之日起;
2. 造成人员受伤的,自治疗终结之日起;
3. 因伤致残的,自定残之日起;
4. 造成财产损失的,自损失确定之日起。

(三)调解的具体步骤
交通警察在主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向各方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 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赔偿请求;
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4. 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比例。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则按照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
5. 确定赔偿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内容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分别送达。调解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调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基本事实及损失情况;
3. 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4. 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其比例;
5. 赔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 调解的具体日期。

如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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