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期限规定及超期扣车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扣留的期限有多长?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首要任务是组织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收集相关证据。由于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车辆何时可以被放行,并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被扣押的物品。
然而,《规定》中并未明确扣车的具体期限,仅指出在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根据《规定》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日。如需延长,须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因此,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日。
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43条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结论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由其他机构或原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2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且重新检验、鉴定仅限一次。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整个检验、鉴定过程可能超过60日。
二、交警部门超期扣车怎么办?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车主常常遇到交警部门超期扣车或违法扣留车辆的情况。那么,车辆被扣留后何时可以放行?相关法律规定如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交警部门在完成现场勘查后,应当立即放行事故车辆,除非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也就是说,车辆的扣留应仅限于检验、鉴定所需的时间,且不应无故延长。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这意味着,若未涉及检验、鉴定,交警部门不应继续扣留车辆。
在现实中,部分交警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由,自行延长车辆扣留时间,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38条,交通警察应按照相关标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采集和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因此,“收集证据”应在现场勘查阶段完成,而非作为延长扣车期限的理由。
综上所述,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扣留车辆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检验、鉴定所需时间内,且不得无故延长。如遇超期扣车,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