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吊销驾照的具体情形
一、交警可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或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情况下,依法可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 收缴非法装置;
2. 对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含量的检验;
3. 扣留车辆;
4.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5. 拖移机动车。
二、交管部门吊销驾照的情形
1.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2. 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3. 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此类车辆的驾驶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4.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6.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在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7.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驾驶证1个月至3个月,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若驾驶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