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及收费标准全解析,了解责任划分与费用缴纳方式
一、交通事故由哪级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的处理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地域管辖是根据事故发生地来确定的,即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具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同级机构负责。对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交通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指定设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同级机构进行管理,相关事故由该管辖部门负责处理。涉外交通事故的管辖则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如果事故发生的地域管辖不明确,最先发现或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先行救助伤者,并进行现场初步处理,即所谓的“首次报案负责制”。老鲍在不清楚事故属于哪个机关管辖时,可以要求接到报案的部门先期处理事故。
关于级别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处理下级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指定下级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其他下级部门处理。下级部门若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可申请移送上一级部门处理;上一级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移送或由原部门继续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自案件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交通事故处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如下:
1. 一般交通事故:
– 负全部责任的,收取800元;
– 负主要责任的,收取600元;
– 负同等责任的,收取400元;
– 负次要责任的,收取200元。
2.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 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收取1000元;
– 负主要责任的,收取700元;
– 负同等责任的,收取500元;
– 负次要责任的,收取300元。
3. 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 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调查的,按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对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处理费用的当事人,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费用。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应在案件结案时一次性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