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及项目详解,如何依法获得合理赔偿?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一)若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若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费:包括治疗伤疾所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医疗费的赔偿金额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适当增加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若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或处理死亡事故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处理交通事故从外地到本市所产生的实际住宿费用。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指受害人为了辅助治疗或促进身体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产生的费用。营养费应根据伤残程度,结合医院意见及营养品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若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应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若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若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赔偿义务人仅需赔偿其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