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扣车情形及驾驶证吊销条件解析
一、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扣车的情形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以下情形下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扣留:
1.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 无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在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 使用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或已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
5. 学习驾驶人员在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的;
6. 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
7. 驾驶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8. 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存在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情况;
9.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10. 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且无法提供其他合法行驶凭证的;
11. 机动车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内容不符的;
12. 发生交通事故,或存在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 机动车特征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被盗抢车辆特征相符的。
二、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形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若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 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此类机动车的驾驶人,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6.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